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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新规的亮点与挑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汪德华

  

  2015年年末,新修订的《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2000年公布并已实施达16年之久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近些年来,专项转移支付始终是社会舆论和学术研究关注的焦点。201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超过5万亿元,其中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达2.16万亿元,均远超2000年时的资金规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如此庞大,而其管理现状并不令人满意。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新规”,意义自是十分重大。

  “新规”的亮点

  与2000年出台的“旧规”相比较,“新规”的篇幅增加很多。结合新预算法的要求,“新规”总结多年实践发展经验,使诸多规定均有所变化。

  一是深化了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理论认识。参照国际经验,“新规”强调了专项转移支付三大基本特征: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新规”明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的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中央地方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这些理论上的突破,既来自于过去十几年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实践的总结,又有助于未来强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在理论上将专项转移支付涵盖的范围界定为全口径预算,意味着管理“新规”将全覆盖。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视角将专项转移支付划分为五类,既进一步深化了对专项转移支付功能的认识,又有助于分类施策、精细管理。

  二是构建了重点突出、完整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框架。除总则外,“新规”分为设立与调整、预算编制、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六大部分,构建了重点突出、完整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制度框架。与“旧规”相比,“新规”增加了设立与调整、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几个部分,使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链条形成闭环:从项目是否应当设立开始,经过预算管理程序之后,还要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价,进而决定其是否应当保留或影响其资金分配。同时,“新规”明确规定了各个机构在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中的职责。

  三是注重从源头抓起,明确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调整和退出等规定。当前我国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庞大,项目繁杂且一经设立则难以取消,背后的部门利益难以撼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单纯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率仅是问题的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系统评估现有项目是否应当予以保留、未来采用何种规则设立新项目。为此,“新规”中专门增加了第二章“设立与调整”,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给出了比较明确且严格的设立条件。如必须有较高层级的设立依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同时要求在设立之时,就要明确实施期限,且一般不超过5年;每个项目均要有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种种规定,以确保新设项目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无效项目能够及时退出,使专项资金的配置效率更高。

  四是注重强化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绩效管理。“讲求绩效”,是新预算法的五大核心原则之一,推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是“讲求绩效”的主要手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政策目标清晰,专款专用,特别适合推行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模式。“新规”中专列一章,对专项转移支付推行预算绩效管理的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既是新预算法“讲求绩效”原则的具体原因,又有助于在实质上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

  推进“新规”落地的挑战

  总体看来,“新规”有质的飞跃。不过要注意到,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十余年来一直是财税改革的焦点,每年的审计报告也会对其中的问题做重点揭露,财政部门作出了很多的努力,但其改革效果的社会认可度并不高。这说明,专项转移支付改革的难度,可能并非是仅仅出台一个好的管理规定所能解决。从更宏观的角度看,专项转移支付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财政体制改革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一是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要与财政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改善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固然重要,但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主要问题应是规模过于庞大。而这一问题的形成,与当前的财政体制现状有很大关系。社会上对于当前我国财政体制的评价一般是:中央事少钱多,地方事多钱少。从纵向比较来看是如此。经过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中央地方财政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央收入比重得以大幅度提高,但近些年来已有所下降,原定的60%目标实际上未达到;政府职能在社会发展、民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支出大幅度增长,但职能划分未做大的调整,中央支出比重从原来的30%下降到15%以下;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增长快。

  但是,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方向,不应以1994年之前的中央地方财政关系为参照系,而应当放在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常规大国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如表1所示,法国、英国、韩国、西班牙是单一制国家,美国、德国、墨西哥是联邦制国家,但这些国家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比重均高于我国,仅美国与我国接近;中央政府财政支出比重均远高于我国,美国是最低的也是我国的2.6倍。与之对应,我国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占财政总支出(全国)的比重远高于其他国家,达到36.01%,最接近于我国的韩国也仅为19.08%。也就是说,与大国相比,我国财政体制的情况是中央地方财力均衡,但中央事过少地方事过多,由此导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比重过高。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过于庞大,受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的影响,直接表现为指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比重高、项目繁多、交叉重复,导致中央部委过多干预地方事权,地方财政自主权下降。从这个角度看,“新规”能够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但是只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依然庞大,总体的财政资金配置效率不会提高很多,管理漏洞也不可避免。

  二是专项转移支付改革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应相互推进。专项转移支付虽只是财政资金安排的一种特定形式,但其涉及到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政府职能的履行方式,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与相互影响,因此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大问题。之所以多年来改革收效甚微,根本原因就在于专项转移支付是当前国家治理模式的集中反映。各级政府及部门都习惯于安排各类项目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学界甚至将这种现象总结为“项目治国”。显然,如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进展缓慢,专项转移支付的改革就难以到位。反之,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的深化改革,应当以专项转移支付为“抓手”,集中分析“项目治国”模式存在的重点问题,理顺不同级次政府间的关系,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进而由点带面完善国家治理体系。?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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