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崔 洁■
“尊敬的财政部领导:
我以一名人大代表的身份对贵部给予我在今年‘两会’期间的建议所做出的快速回应表示衷心的感谢!
……”
接到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长杨迈军的这封感谢信时,负责主办其建议的财政部会计司的同志们心里稍稍松了一口气。作为承办“两会”建议提案数量最多的部门,财政部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一直高度重视。2013年,为了更好地实现“办理一份建议提案,赢得一份理解支持”的目标,部领导明确提出,要由“应对式答复”转变为“主动式办理”。为了落实好这项要求,会计司采取多种方式,主动谋划、主动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明确责任 认真准备
今年“两会”期间,杨迈军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建议》。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在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有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仍然偏少,比例偏低。杨迈军代表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除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期货市场服务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待提高外,还有一个较重要的原因是有关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制度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准则)的部分规定。例如,套期准则要求国有企业参与套期保值业务时,套期工具和被套项目在数量和时间上须一一对应,但没有明确套期保值有效性的计算方法和公允价值的计算依据。实践中,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简单地将企业的套期保值盈亏在80%—125%以内的部分按套期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面处理,不符合有效性范围的套期保值业务则要求企业将其调整至投资收益核算。而按照现行的期货管理及对央企金融监管方面的规定,这种账面调整架构得出的审计结论将会使得企业的期货交易性质套期保值转变为衍生品交易业务(即投机),不利于企业积极主动地利用期货市场管理市场风险。因此,他建议财政部调整套期准则,不一定完全按照期货现货业务时间上一一对应的方式参与套期保值,而是可以按照净风险敞口的方式参与该业务。同时,他建议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体系。
按其内容,这份建议转到财政部后由会计司具体承办。按照部领导提出的要将建议提案办理“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的要求,会计司马上将其列为本年度司内重要调研座谈题目,司长杨敏要求务必取得实效。会计司经办人员在认真全面梳理国际国内套期保值相关规定、研究进展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具体的办理方案,对办理责任、办理重点、办理时限、与代表沟通联系的具体安排等制定了详细的计划,为做好答复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深入调研 充分沟通
期货市场财务会计问题非常复杂。为了做出让代表满意的答复,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套期准则相关问题的研究、为今后修订工作打好基础,会计司经办人员在接到建议后就紧锣密鼓地开始了相关工作:
4月底,在收到建议之后尽快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相关人员取得了联系,通过多次电话沟通了解建议起草背景,讨论建议涉及的会计问题,并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5月初,联合上海期货交易所对国内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开展了问卷调查工作,了解了实务界对套期保值会计及相关制度的初步意见。
5月21日,会计司副司长应唯带队赴上海期货交易所,与杨迈军代表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向他详细介绍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背景、现状、趋势以及财政部在会计准则制定修订过程中的现实考虑和部署。同时,与公司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交易所方面的问题和意见,并进行了初步答复。
6月24日至28日,会计司又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组成联合调研组,由应唯副司长带队赴江苏沙钢集团、江西铜业集团和五矿集团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各类企业的经营特点、风险管理模式以及近年来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情况,重点听取了企业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现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于改进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的建议……
这些交流与沟通,不仅为下一步修订套期保值相关会计准则获取了第一手资料,也拉近了财政部与人大代表的距离,展示了财政人的工作风采。杨迈军代表在感谢信中说道,“财政部会计司以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倾听企业的实际需求,以专业细致的工作素养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并对财政部对于代表建议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反馈给予了充分肯定。
实事求是 回应关切
切实提高答复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事求是答复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回应代表委员关切,这是今年部领导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在前期大量调研、沟通的基础上,会计司针对杨迈军代表提出的建议,结合套期准则的相关背景逐条进行了回复。
据了解,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其中套期准则对规范企业套期保值会计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套期会计较传统财务会计是一种特殊的会计处理方法,为防止企业滥用套期会计原则,该准则设置了较高的适用性门槛,因此,尽管企业在实际中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但能够应用套期准则进行核算的业务比例不高。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启动了对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并于2010年12月发布了修订后的套期会计国际准则(征求意见稿),重点之一是完善套期会计的适用条件,适度降低门槛。2013年下半年,IASB将发布有关一般套期准则的正式稿和宏观套期准则的讨论稿。对此,会计司也一直在跟踪研究中。
为深入了解我国商品期货市场财务会计问题,2011年财政部设立了重点科研课题《商品期货交易套期保值相关财务会计问题研究及案例分析》,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共同参与,对我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财务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国际发展动态等进行了系统研究,相关研究结论对改进现行套期准则非常有益。
关于杨迈军代表提出的“净风险敞口”套期的问题,会计司在答复中解释,现行套期准则主要基于传统的套期保值模式,即要求期货与现货“种类相同、数量相等、月份相近、方向相反”,在会计核算上做到一一对应。而“净风险敞口”(或净头寸)无法指定到具体的被套期项目,因此现行准则不允许将“净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工具。
随着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不断发展,对购销相抵后的“净风险敞口”进行套期成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一种新的趋势。为此,最新修订的套期会计国际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允许将“净风险敞口”作为被套期项目。但是,“净风险敞口”套保模式是以组合为基础进行管理,且风险敞口会随着新的销售订单或购买订单随时变动。对于这种非固定组合的套期,即宏观套期,其会计处理非常复杂,IASB仍在研究之中。
据了解,国内个别有色金融企业已经在尝试采用“净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并积极探索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会计司表示,下一步将积极跟踪和研究套期准则国际进展,广泛开展国内调研,认真总结相关企业的实践经验,研究制定套期保值会计处理规定,适时启动套期准则的修订工作。
针对杨迈军代表提出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标准问题,会计司在答复中坦承,现行套期准则的适用条件规定较为严格,尤其是对套期保值高度有效性规定了较高的量化标准(80%—125%),实务中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套期保值业务较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鉴于此,IASB于2009年启动了对套期会计准则的修订。最新的套期会计国际准则(征求意见稿)着眼于从企业风险管理角度评价套期有效性,取消了现行有效性认定的量化标准,代之以原则化的定性要求。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紧密跟踪和研究套期会计国际准则进展,模拟测算套期国际新规定对我国期货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并结合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有关制度规范的出台,研究提出统一的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体系,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套期准则积极做好准备。